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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与瓦斯共采实验室考核考勤制度(试行)
2013-04-15 20:20  

第一条 实验室实行八小时上班工作制,上下班时间由学校统一规定。

第二条 实验室考勤员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勤。

第三条 实验室编制工作人员请事假一天以内向考勤员请假,一天以上向实验室主任请假。

第四条 病假以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为凭。

第五条 实验室人员按职责分工,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,维护,修理,保证仪器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。实验室每年对每人的业绩进行考核,考核成绩作为本人业绩考核的依据。

第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煤与瓦斯共采实验室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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