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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与瓦斯共采实验室财产管理制度(试行)
2013-04-15 20:21  

第一条 实验室财产属公有财产,人人必须爱惜使用。

第二条 实验室财产由实验室进行管理。

第三条 实验室设财产管理员,负责统一管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卡片及账目。

第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仪器设备负责人制度,由专人保管,其职责为对新购置仪器设备到货的验收,仪器设备的使用、维护与出借,建立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,并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。

第五条 凡购买的仪器设备,单价在800元以上的必须有专人管理,并做到先建帐、卡,后报销;还应做到负责及时验收,并有验收记录及使用说明存档。如遇设备验收不合格,应及时向供货方提出保修或退换,以防伪劣产品流入实验室。

第六条 单价在800元以下的在用消耗品或其它物资,要有物资帐并建立领用登记制度,由专人负责管理。

第七条 凡购买的家具,单价在800元以上的必须有专人管理,并做到先到财产管理员处登记建帐,后报销;

第八条 凡无法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向财产管理员提出报废申请,报学校设备资产处审批。

第九条 由于责任事故,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,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至赔偿。

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煤与瓦斯共采实验室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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